富邦產險2022年續保爭議、對客戶口頭承諾切結書、信任赤字.jpg

富邦產險2022年4月、防疫保單續保爭議、2022/04/26~2022/05/10、尚未完結

2022-5-11、大直直男


【後疫情時代】富邦產險|2022防疫保單續保爭議

前集提要,富邦產險2022年4月18日停售防疫相關產品。整理重要事件如下:

1.2022/04/18前,所有富邦業務員收到富邦產險的公文中,清楚明白地寫道,111年5月(含)以前到期的續保件,以原條件承保。

2.2022/04/18、2022/0421富邦產險兩度於官網發布消息,對於111年5月份到期之續保件,收件到111年4月18日17:30止。

3.富邦工會堅持要確保消費者與業務員對公文的信心,要求富邦產險回復到0418公文(發文字號111-083)白紙黑字的內容。

4.2022/04/26富邦產險將5月續保保單的續保問題、歸咎為富邦業務員承諾續保之自動扣款件客戶,富邦產險將請業務員協助辦理續保相關事宜,以履行富邦業務員對於客戶之許諾。

5.2022/04/26晚上09:21富邦工會發布快訊當天第三則快訊。富邦產險要求業務員簽屬「對客戶口頭承諾的切結書」。


富邦人壽2022-04-26要求同仁簽屬切結書公文.jpg

2022/04/26、富邦人壽針對富邦工會要求恢復的0418公文、發出補充說明。如上圖。

(一)對於111年5月(含)到期的自動續約(信用卡、帳扣)依原函文之承諾辦理。

(二)但上述開放,系富邦產險對人壽業務員之特別承諾.......。敬請同仁配合填寫「對客戶口頭承諾續保切結書」。

看來,有必要再將最原始的0418公文,發文字號111-083再重複貼出來。

富邦產險在111年4月18日,很清楚的告訴富邦人壽、富邦證券、富邦期貨的所有受文者,對於:

1.111年5月(含)以前到期的續保件

(a)自動續約件(信用卡、帳扣):依原承保條件續保。

富邦產險20220418發文字號111-083.jpg

富邦產險

您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這是貴公司發出的書面公文,不是業務員口頭承諾。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出來混,早晚要還的。


富邦工會、針對富邦產險的無理要求。「對客戶口頭承諾的切結書」。

在2022/4/26晚上09:21即發出快訊提醒工會會員。

在4/30與5/2針對這份內容未定的「切結書」連發兩次快訊,顯然5/1勞動連假,富邦工會不只沒有獲得勞動節假期,還在周一補假日拼命與富邦產險協商中。

從快訊中,依稀看到富邦工會的態度。

【同意切結,不同意附任何形式上的資料】。提供切結,就是代表切結者負起法律上的責任,檢附相關資料根本多此一舉.......。

但是富邦工會的建議、除了維護工會會員的權益外,也適度提醒富邦產險切結書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


富邦工會20220426快訊2121發布.jpg

富邦工會0430、0502針對切結書內容快訊.jpg


2022/05/04、富邦產險跨售連繫函、發文字號111-103

富邦產險發布了【防疫保單】自動續約案件之切結書作業流程說明。

其中,下圖公文中,紅框的操作步驟:

【對客戶口頭承諾切結書】、操作流程步驟三、將佐證文件附加於切結書後,並繳交正本文件至各通訊處業助。

所謂的口頭承諾,業務員到底是要提供什麼樣的佐證文件,來證明業務員有口述了什麼內容?

如果0418公文已經證明了、富邦產險已經承諾要依原承保條件續保111年5月到期的續期保單,那這份【對客戶口頭承諾切結書】有何法律上的效用?

富邦產險2022-05-04發布切結書作業流程.jpg


2022/05/06、富邦人壽業務公告函、發文字號:(111)富壽策管第126號

為了善盡客戶通知責任及保障客戶投保權益,富邦產險將於5月7日17:00起陸續發送5月份自動續約扣款件(信用卡、帳扣)建議轉投保通知簡訊。

公文全文及簡訊內容如下。另附上簡訊內容中之網址、內容為20220426富邦產險的最新消息。

https://www.fubon.com/insurance/home/news/news_20220426_964787.html


簡訊內容中:對於上述不受理續保之決定,本公司深表歉意。

這份公文,是如同主旨所言、建議轉投保的通知簡訊;還是如同內容所提,不受理續保之決定?

富邦人壽2022-05-07-1700發送給客戶、轉投保簡訊.jpg


2022/05/10 金融管理委員會主委黃天牧主委防疫保單爭議之談話稿

財政赤字(fiscal deficit)可以改善、信任赤字(trust deficit)難以彌補。

對金融業而言,社會大眾的信任更是永續發展的基礎。


富邦產險五月份續期保單的續保問題,不僅止於信任危機,是法律問題。

希望金管會能及時出面整頓防疫保單亂象,維護社會大眾應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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