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東京海上產險、法定傳染病綜合保險、陪同居隔爭議、2022/05/16、尚未完結
2022-5-16、大直直男
2022-05-14 金管會對於防疫保險及陪同隔離之說明
根據新聞稿:關於【陪同隔離】部分:
(一)未成年子女為確診者,其父母經衛生主管機關開立隔離通知書者,保險公司要賠。
(二)未成年子女同學為確診,該未成年子女依規定受隔離處置,其父母僅係基於共同生活照顧之需求,經主管機關彈性准予隔離期間在隔離地點同住,不受一人一室之限制。此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Q&A;Q54「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相關問答輯」之Q9可參照,因該隔離處置非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所定,與確診病人接觸之隔離處置,保險公司依約定尚難予以理賠。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指定特定區域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未成年子女室疑似被傳染者,所以要被隔離。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有在指定區域被隔離的處置這項事實,難道這樣還沒有符合第48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這樣沒有符合第48條第一項的規定,那是依據哪一條法規,才可以將這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限制居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Q&A:Q9
......彈性准予隔離期間在隔離地點同住,不受一人一室之限制。惟為風險管理,照顧者以1名為限並須固定人員,且應比照隔離者,同時進行隔離、設定電子圍籬系統,期滿自主健康管理及遵守相關規定與注意事項。.......
以上為Q9全文中所擷取出來的文字,可以明確看到這位非隔離者在家共同照顧須比照隔離者的一切居隔規定。
如果這位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離開了居隔地點,算不算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一項規定?
行政院公報、衛生福利處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
違反規定,是要處以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
領有居隔單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離開居隔地點,要不要接受處罰?
【 X 】,領有居家隔離證明書。
一個莫名被限制居所的,被電子圍籬系統限制,不得外出,須遵守防疫相關規定,若違反會被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所處分。
【 Y 】,領有居家隔離證明書。
金管會的一個新聞稿,說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不能申請防疫保單的居家隔離保險金。
偏偏,【 X 】=【 Y 】= 【未成年子女依法被規定受隔離處置的父母】。
有服從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居家隔離的義務,卻不能享有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領取隔離保險金的權利。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的法定傳染病綜合保險
關於法定傳染病隔離保險的承保範圍與理賠申請文件如圖。
疫情初期,獵巫時代。
相關字眼:萬華、桃園醫院,都需要被屏蔽的。
與確診者足跡重疊,大概就差把酒精拿來漱口吧。
不要說與確診者接觸了,只要被列為親密接觸者,恐怕連祖宗十八代都得被翻出來隔離。
確診者住負壓隔離病房,親密接觸者最少也要到防疫旅館吧。
忘了當時的疫調過程嗎?親密接觸者的同住家人,不需要被隔離嗎?當時的未成年子女怎麼被安排隔離?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
當時的親密接觸者的同住家人,有區分成年或未成年嗎?通通抓起來隔離。
他們被認為是疑似被傳染者,所以才被隔離?
這是防疫保單開賣時的疫情狀況,保單條款是保險公司設計的。
現在保單條款沒有任何文字變動,但是解讀的方式改變了,本來要被獵巫的同住家人,不再是親密接觸者了,所以沒有任何修正的保單條款,用滾動式的解讀來決定賠或不賠?
防疫保單之亂。主管機關再不處理,只會更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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