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寬醫院、用藥、不保證續保、自證親簽、切結書、陪同居格?不用法律來界定、用從寬認定來解決?.jpg

醫院、用藥、不保證續保、自證親簽、切結書、陪同居格.......全部從寬認定、那就不需要條款了

2022-5-25、大直直男


2022/05/10 金融管理委員會主委黃天牧主委防疫保單爭議之談話稿

財政赤字(fiscal deficit)可以改善、信任赤字(trust deficit)難以彌補。

主委以過去美國【佔領華爾街】運動,即使金融界獲利好轉,民眾對於金融業的信任度卻長達十年的持續低迷。


【陪同居格】、從寬認定加速理賠,是【情、理、法】?還是【法、理、情】?


疫情演變的速度、超過保單條款最初的設計,所以需要【從寬認定】,來滿足購滿保險者的【非理性要求】?

有必要在保險公司願意【從寬認定】,決定放寬【陪同居格】的理賠申請後,繼續窮追猛打這件事情嗎?


疫情初期,是武漢肺炎、還是 Covid-19都還在爭議的時候。

對於疫情,我們不知道感染源、不知其傳染途徑,對於確診者,政府完全保密,深怕被廣大群眾獵巫,僅能藉由疫調方式、公布確診者足跡。當時,可能因為與確診者共同使用一個茶水間,可能與確診者共同搭乘大眾交通系統,或者是其他可能被確診者感染的所有不可知的途徑,政府設定了一個法規【傳染病防治法】,為了防止情散播,政府將有可能的被感染者,限制了他們的居所以及生活方式,定義了【居家隔離】的這個名詞,並對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者,以最嚴格的執法態度,防杜疫情的散播。當時的擁有了【居家隔離通知書】,就有如古代的死囚,有鄰里長幫忙送好吃好用的,就是不能離開居格地點。至於這位死囚會牽連多少親友呢?當最初敦睦艦隊發生群聚現象,據當時新聞,有31為確診者,衛生機關掌握的接觸者為1,865人,534位列為居家隔離的對象。不知道當時這534位被列為居格對象的人,他們能知道是與哪位確診者接觸到而被匡列?還是與疑似確診者接觸而被匡列?即使已經事隔兩年多,這534位被匡列為居格對象的人,就只因為【政府】的一張【居家隔離通知書】,讓他們身處於被社會大眾獵巫的可能對象,不敢聲張,深怕連祖宗十八代的親朋好友們都被連坐。


防疫保單出現、從台灣產物500元賠十萬開啟、兩年下來,防疫保單條款都沒有問題?

中華民國人壽商業保險同業公會

http://www.lia-roc.org.tw/indexs/other/COVID-19.htm

壽險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處理方式問答集

問題一:醫院。所有的保單條款對於醫院有明確的定義。

防疫旅館算不算醫院?

QA3:若保戶經 PCR 確診 COVID-19 並經開立診斷證明,原須正式辦理住院手 續入住醫院接受治療,惟因醫院滿載無法入院治療,而前往「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方艙醫院」等地方治療者,則等同符合保單給付範圍約定,保險公司應依約理賠相關保險金。

防疫旅館、算住院。賠住院日額保險金。不賠實支實付的住院差額。

防疫旅館有醫療人員嗎?沒有。

防疫旅館有醫療行為嗎?沒有。

防疫旅館有符合保單條款的醫院定義嗎?沒有。

兩年下來,有保險公司說不賠防疫旅館嗎?沒有。

請問防疫旅館理賠住院醫療日額的政策,是壽險公會對於保單條款合理的補充解釋?還是對保戶額外的恩賜?

將來有其他疑問,是回歸條款解釋?還是期待保險公司的額外恩賜?


問題二:用藥。

QA2:依據衛福部疾管署公告之法定傳染病類別,COVID-19 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如保險商品名稱及條款給付要件有約定「罹患法定傳染病」者, 壽險公司應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

腸病毒,疾管署有明確的定義,依嚴重程度高低區分。重症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腸病毒,有【清零】或【與病毒共存】的區分嗎?只要是符合腸病毒重症者,就列入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現在的防疫保單依條款就可以理賠【腸病毒重症】。

保單條款已經問世兩年沒有修改,為什麼2022年4月起,政府的防疫政策由【清零】改成【與病毒共存】,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的定義沒有改變,防疫保單的解釋【核保、理賠......】全改了。

只要是保單有約定「罹患法定傳染病」,就可以獲得保單條款約定給付。政府採【清零】還是【與病毒共存】,與保單條款無關。

由於確診人數遠超過醫院負荷,連原本的防疫旅館都無法負荷,改採輕症或無症狀者居家照顧,住院日額不賠?是要逼大家全部都上醫院跟防疫旅館來爭取理賠嗎?

有傳言說,要有實際的醫生問診,開立三種專屬防疫藥品才陪住院日額?同樣的條款、防疫旅館沒有醫生、沒有用藥,全賠。

防疫保單,確診,是其中一種理賠項目。生病,該用什麼藥物,醫生決定。請不要用保險的角度來凌駕醫生的專業。

保單條款中,沒有規定住院必須要使用藥物,更沒有規定必須使用哪一種藥物。

確診,政府說3+4、0+7,該賠幾天就是幾天,不要以用什麼藥來做為理賠住院日額天數的標準。


問題三:不保證續保。

所有的防疫保單,都是一年一簽,不保證續保。保險公司對於到期的保單有權拒絕保戶續保。這點保戶或許不清楚,但法理上保險公司絕對站得住腳。

請問保險公司,何時,向保戶發出拒絕續保的通知?

或許,用租房的租賃契約來跟產險的保單做比較,會比較貼近民眾的想法。

租房子,一年一簽。租約到期,房東可以選擇不續租。這就是防疫保單的中【不保證續保】。

房租到期了,房東願意續租,但是房東想要調整租金,向房客提出調漲租約的要求,於是雙方重新談論新合約。

房租到期後,雙方沒有簽訂新合約,變成未定期限的租賃契約,自有民法450條與土地法100條來解釋。

保單呢?五月份到期的續期保單,保險公司要不要讓保戶續保,何時要通知保戶呢?

是提早一個月通知?二個月通知?還是保單已經到期之後,都不跟保戶確認保單是否續約?

如今,2022/05/25,五月份已經到期的保戶,不知道保單到底有沒有效。幸運的我們可以繼續討論條款怎麼解釋。但不幸在五月份確診者,他們的保單有沒有效?問天!與富邦悍將果然是一脈相承的金控阿。

保險公司是賣保險的,不是賣一份未知、一份生病但不知保單有沒有效的恐懼。

富邦產險四月份對保戶發出的續保保費繳費通知,可否視為對保戶的續期保單【要約】的具體行為?(民法第154條)

富邦產險對於防疫保單內的自動續約條款,保單到期日前七天向信用卡、帳扣戶請款,應請款而不去請款,保單到底要怎麼算?

不保證續保、是保險公司的權利。

保單已經到期,通知保戶續不續保,是保險公司的基本義務。

2022/04/18~2022/05/25,這件事居然沒有主管機關出面請求保險公司說明......。


問題四:保戶自證親簽是否為核保流程

核保,是保險公司的權利,絕對尊重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訂出規則,要求要保人提供必要的文件,以便保險公司進行核保。

投保文件中,業務員報告書已經簽屬,確認要保人已經提供相關的身分文件證明,確認是要保人親筆簽名。

保險公司事後要求要保人親自到指定場所,重新簽名確認是否為本人簽名,是否為核保過程的必要程序?這點尊重保險公司的決定。

但是,如果以要保人沒有到指定場所證明是否為本人簽名為由,保險公司直接拒保退件,如果在保單條款上,保險公司有明確規定,要保人必須至指定場所證明親簽,保險公司以此理由拒保,合理。

但是在沒有事前約定的情況下,事後要求保戶必須履行此一動作,這就已經超越了核保,而是刁難。

旺旺友聯等產險公司,以超商的100元禮卷作為賠償的補償舉動,對於有親筆簽名的保戶是一種羞辱。對於自己公司的業務員,不信任業務員的對客戶的KYC(認識你的客戶 Know You Customer),這是公司內部的問題,但這無理的要求已經讓所有的保戶認識的這幾家產險公司是不值得被信任的。


問題五:業務員切結書是否為核保流程

核保,是保險公司的權利,絕對尊重保險公司。

核保文件,契約簽訂時要求要保人提供,絕對配合保險公司。

富邦產險2022/04/26要求自家的業務員,簽屬「對客戶承諾的切結書」,並非契約簽訂時告知保戶的行政流程,也非保單承保的必要文件。

富邦產險以業務員未繳回切結書為由,作為拒保的理由,已經成為核保的笑話。

所謂的切結書,富邦產險04/26發布新聞後,到5月初連切結書的內容都沒有確認,憑空出現的名詞、憑空出現的內容,以此作為拒保的理由。

保戶投保時,沒有切結書這東西,沒有保戶的簽名,以富邦產險與業務員內部的文件作為拒保的理由,開此先例,以後只要在弄出一份理賠的切結書,只要業務員沒有簽屬,是不是也可以用來拒絕保戶的理賠申請呢


問題六:【陪同居格】理賠了,法條解釋衝突有解嗎?

爭議點在於、疾管署與金管會對於【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的解讀不同】。

保單條款是死的,在保單提出報備申請時,就已經白紙黑字的定在那了。

病毒,不斷的在演變,不斷在進化。當病毒演化遠超過萬年不變的保單條款時,後續的問題更會比現在更嚴重。

不同單位對於法條解釋發生衝突,只怕是在所難免的事。

陪同居格放寬理賠給付,賠了。以後再有法規條款衝突的問題呢?

不是一句【從寬認定】就能解決的。


期待,Covid-19調降為四級傳染病,人民免於病毒的威脅,也徹底脫離防疫保單之亂。


作者壽險經驗簡介:大直直男

1998年考取壽險業務員執照,投入壽險業務

2001年至銀行業任職

2019年,因自身心導管理賠爭議,於金融評議中心聲請評議成功。

2019年,再度成為壽險業務員

2021年9月,不滿壽險公司任意修改服務津貼公文,與壽險公司於勞資關係協進會進行調解。

2022年3月,於台北市單一陳情系統請求勞動檢查,最後判定壽險公司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2022年5月9日,收到壽險公司解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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